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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8日 星期四

11.05 警廣生活法律call-in:刑責的相關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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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談談有關刑責的相關法律概念。近日,透過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可看到關於李宗瑞的案件的相關報導,可從中知道檢察官已起訴 李 先生,且認為其所犯是數罪的問題。

過去,在刑法上有連續犯的規定,例如小偷今日行竊,明日又再度行竊,此時,以舊刑法而言,其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不過,由於連續犯的規定已於94年修法時刪除,所以現今刑法已無連續犯的概念。且按現今刑法的規定,小偷連續行竊的話,其每次的犯罪行為皆各論一個竊盜罪,且按刑法規定,竊盜罪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此一罪一罰的方式處理,刑責會一直累加,不再只是舊法以連續犯的方式,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而 李 先生一連數次所犯之妨害性自主等罪,同樣地,以一罪一罰計算,最高刑度共計可達209年,但是因為刑法對於數罪併罰有規定,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各個刑期合併起來,最高不得逾三十年。所以縱使他犯很多罪,但根據刑法的規定,數罪併罰的時候,法院宣告的有期徒刑執行刑仍不得超過三十年。
綜上,上開案件已進入法院的第一審審判階段,而由於刑法第51條對於決定數罪之執行刑有限制,所以若法官於審判過後,亦認定其為有罪,則法院對之宣告的應執行有期徒刑最高仍不得逾三十年。

※參考法條
刑法第51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 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 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 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 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 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 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 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 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十 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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