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2日 星期六

12.20警廣生活法律call-in:支票退票是否涉及詐欺



http://mymedia.yam.com/m/3493692

問:做生意時,收到一張10月30日的支票,結果當日到銀行提示承兌時,該票因發票人存款不足退票。之後,對方又給另一張11月30日的支票,後來,又發現該票是銀行的拒絕往來戶。且中間還有多次共計約幾十萬的貨款對方也未支付,因此,想請問這種情形下對方有沒有構成詐欺罪的可能?

一般而言,刑事案件罪名是否成立,須視其有無符合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所以,想知道有沒有構成詐欺罪,就要按照詐欺罪的構成要件來判斷。按照刑法第339條規定,詐欺罪的構成要件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自己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或者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或使他人得之。然而,本案究竟是詐欺或純屬民事糾紛,除了上開刑法詐欺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外,也必須參酌對方行為時的是否有詐欺的故意,也就是說,如果對方在一開始的時候就出於詐騙的意思與你交易,則其當然會涉及詐欺罪的問題。因此,如果對方明顯有詐騙的嫌疑,基本上建議是可以對之提出刑事的詐欺告訴,然後交由法官就其退票與交付拒絕往來戶的支票等事實來認定其行為是否成立詐欺罪,而如果經認定對方確實成立詐欺罪,則其將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


※參考法條

刑法第339條

I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II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III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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