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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請問先生死亡,他的遺產要如何分配給其配偶與小孩?
首先,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而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民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根據民法規定,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此即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夫妻一方死亡亦為法定財產制消滅的原因之一,因此,先生死亡後,若其婚後財產多於配偶的婚後財產,則其配偶可先向法院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將雙方婚後財產的差額均分,然後,剩下的部分為先生的遺產,之後再由遺產繼承人共同繼承。
而按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二父母。
三、兄弟姐妹。
四、祖父母。
於此,遺產繼承人為配偶與小孩,所以按照民法的相關規定,配偶與第一順位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均分。因此,先生的遺產,原則上就是按照配偶與小孩的人數,平均分配給各個遺產繼承人。
※參考法條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姐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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