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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聞報導,一名男童因為父母親的管教過當而死亡,在這種情況下,因為其係與兒童相關的案件,因此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之適用。
按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其所稱兒童及少年,係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係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而所謂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顧名思義其係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並增進其福利,所特別制定。因此,若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有犯罪行為,且是故意對之犯罪的話,例如故意傷害或傷害致死等情形,按該法規定要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而若為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亦要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除此之外,還有許多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相關規定,最常見的是,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如有違反,按規定可裁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鍰。另外,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亦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違者同樣可裁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綜上所述,法律對於未滿十八歲之兒童與少年有特別保護之規定,因此提醒在照顧或管教兒童與少年時要特別留意,以避免因照顧或管教上的疏忽而觸犯法律的規定。
※參考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9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I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II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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