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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5日 星期五

看新聞學法律--訴願6次 葉蔻中醫師補錄取

【新聞案例】
藝人葉蔻二○○六年參加中醫師特考成績未及格,她認為有兩題申論題評分偏低,提出訴願多年,今天終於獲考選部補行錄取。


「低音歌后」葉蔻(陳懿琳)苦讀中醫十二年,去年已取得大 陸中 醫師執照,可在中國大陸卅五省執業;但她於二○○六年在台灣參加中醫師特考時,以○‧八二分落榜,她認為專業科目有兩題申論題閱卷不公,提起訴願。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終於在去年十一月判決,要求在兩個月內完成重新閱卷以決定是否補行錄取;考選部後來決定不再上訴,啟動第三度評閱,今天並向考試院會報告,補行錄取葉蔻。﹝出處:節取自台灣新生報﹞

【解析】
試就案例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一般而言,按典試法第23條與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第8條之規定可知,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但應考人不得為申請閱覽試卷、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以及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等行為;另外依照釋字第319 號解釋文可知,考試機關依法舉行之考試,其閱卷委員係於試卷彌封時評定成績,在彌封開拆後,除依形式觀察,即可發見該項成績有顯然錯誤者外,不應循應考人之要求任意再行評閱,以維持考試之客觀與公平。綜觀上述可得知,一般情況下,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時,為尊重閱卷委員之專業及維持考試之客觀與公平性,原則上僅能對其試卷為形式上的審查,而無法要求對其評分標準或內容等為實質之審查。
而應考人於申請成績複查後,如仍不服試務機關之查復,其依法得提起訴願。按訴願法之相關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而所謂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因此,當民眾對考試成績有疑義時,得具狀對考試院提起訴願,而考試院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原則上應於三個月內對之為有、無理由或是不受理之決定;爾後民眾若仍不服訴願之決定,則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綜觀上述,前述新聞案例之陳女於參加中醫師特考後,因認為兩題申論題評分偏低,因而提出訴願,爾後因不服訴願決定,又提起撤銷行政訴訟,以期撤銷訴願決定與原不予錄取之處分。然而,本案例之爭點在於中醫師特考考試為題庫式命題,且考選部內部之題庫試卡中,除題目以外,尚清楚載明試題之「參考答案」、「評分標準」、「預估作答時間」及「試題難易度」,因而可以得知命題者對於試題之意涵及設計均相當完整,試題之答案及評分標準亦十分明確,因此,有別於一般僅具參考性質之申論式試題,無法對之爭執其實質上的評分標準。另外,陳女認為其考卷所寫之答案與參考標準答案相同,但卻僅予其5分,顯然有違法之虞。基於前述各點之特殊性,本案件有別於一般無標準答案之申論試題,因此,經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過後,法院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且要求考選部在兩個月內完成重新閱卷以決定是否補行錄取。於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考選部就陳女系爭試題成績之評定,無正當理由卻未採取一致性之評分標準,自形式觀察有顯然錯誤,且判斷上有恣意濫用等違法情事,已悖於行政法之平等原則,且於裁量上有瑕疵之虞,因而考選部據以作成陳女未獲及格之原處分,自有違誤,但訴願決定未予糾正,亦未恰當。因而,基於前述理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陳女之指摘不予錄取處分及訴願決定關於此部分違背法令,求予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但是,就陳女請求考選部就中醫師特考考試作成補行錄取陳女之處分而言,則應視閱卷委員重新評分之結果而定,亦即尚待閱卷委員本於其學術專業之判斷,依照此判決之意旨,另行作成適法之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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