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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9日 星期二

01.28警廣法律快易通call-in:酒駕新制



一般而言,駕駛人酒後駕車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若達每公升0.25毫克的裁罰標準,即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裁處;而倘若其於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55毫克以上者,則須依刑法的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


然而,於102年1月1日開始,交通新制上路,對於酒駕取締更加嚴格,新制的施行主要係針對未領有駕駛執照、初次領有駕駛執照未滿二年之駕駛人或職業駕駛人於駕駛車輛時,特別規定其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如超過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3者,即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處該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而若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另外,酒駕肇事案件頻傳,因此對於酒後駕車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之不能安全駕駛標準一直有建議將該標準由現行酒精濃度每公升0.55毫克修正為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之聲浪,以求遏止酒後駕車之風氣。有鑑於此,相信不久後,可能立法院對於相關法律規定會有另一波的修法行動。綜上所述,酒駕是違法行為,亦可能危及自身與他人的生命安全,因此,提醒民眾要遵守法律規定,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保障自己,也維護社會秩序與他人的生命安全。


※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I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II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III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第一項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IV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V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VI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VII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VIII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一、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五。

三、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 起,未領有駕駛執照、初次領有駕駛執照未滿二年之駕駛人或職業駕駛人駕駛車輛時,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三。

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

五、患病影響安全駕駛。

六、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或雖已領有而未依規定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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