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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1日 星期五

看新聞學法律--公館知名攤商 占地出租強收保護費

【新聞案例】
台北市公館商圈以美食聞名,2年前在此頂下知名「廖家宜蘭蔥餅」的鄭世國,卻成立「公館幫」,竊占公有地,依攤位大小強收35萬元不等保護費,不給錢就派黑衣人站崗,檢警昨帶回主嫌鄭世國等7人,查出他另涉圍標台大宿舍工程的棄土清運,遭拒就率眾圍堵,訊後被依組織犯罪、恐嚇取財、竊占、賭博等罪嫌移送法辦,鄭某另與40歲幫眾鍾敵寒遭檢方聲押。﹝出處:節取自自由時報電子報﹞



【解析】
試就案例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鄭姓攤商私佔公有地出租,並向其他攤販強收保護費之行為,可能已觸犯刑法的竊佔罪與恐嚇取財罪!
首先,按刑法第320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竊盜規定處斷」,因此,鄭姓攤商出於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意思,在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前,即私自佔據公有地,並利用出租該地而從中獲利,其行為已構成刑法的竊佔罪,按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其次,鄭姓攤商對其他攤販強索保護費,此部分則可能涉及刑法的恐嚇取財罪。按刑法恐嚇取財罪之成立要件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或以前述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而所謂恐嚇,係指一切足以使人心生畏怖之言語、舉動或文字等,因此,鄭姓攤商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向其他攤販索取保護費,如他攤販不從,便派黑衣人站崗,導致其因心生畏怖,而不得不給付保護費,於此,鄭姓攤商之行為已構成刑法恐嚇取財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然而,相關新聞亦指,鄭姓攤商除私佔公有地出租外,亦涉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非法成立名為「公館幫」之犯罪組織。所謂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為防制組織犯罪,及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特別制定;而其所稱之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具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且按照該條例之規定,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以及參與者皆須承擔刑事責任。因此,依照組織犯罪條例之規定,假若鄭姓攤商為公館幫犯罪組織之首腦,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而其餘的參與者,則須承擔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
※參考法條

刑法第320
I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II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III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46
I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II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III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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