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案例】
新北市警局刑警大隊偵五隊小隊長林信輝、已退休少年隊小隊長韋林琮,涉嫌包庇並入股經營胡姓女子經營的賭場;板橋地檢署經一年監控,查出至少有十五名員警曾來此呼盧喝雉,其中還有一名二線三星警官疑似涉案,檢方已同步約談十七名現職、退休官警,漏夜偵辦。
繼刑事局前主秘許瑞山涉插股經營賭場,並勒索業者,兩周前遭起訴、士林分局後港所副所長魏國欽,公然在派出所收受賭場業者賄款被逮,昨天再傳疑似集體包庇插股賭場醜聞。【出處:節取自中國時報】
【分析】
試就案例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首先,就經營賭場之人的刑事責任而言,按刑法第268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以下罰金」。條文中所謂供給賭博場所,係指以一定場所,提供他人賭博;而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參與賭博。因此,上述新聞中之胡姓女子其出於營利之意經營賭場,並提供賭博場所予賭客(也許是特定或不特定之多數人),方便其從事賭博行為,胡姓女子之行為,已構成刑法第268條之要件,因此,按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然而,前述新聞亦指有警察涉嫌參與經營、包庇賭場及從中圖利,於此,就警察經營、包庇賭場的部分而言,如經調查屬實,則警察之行為除可能犯上開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之共同正犯外,由於刑法對於公務員包庇賭博罪設有加重處罰的規定,因此,參與經營、包庇賭場之警察,按刑法第270規定,公務員包庇他人犯賭博罪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另外,員警從中圖利之部分,其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的公務員圖利罪,「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如犯罪證據確鑿,從中圖利之員警將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且將沒收其所得之利益,如所得利益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將追徵其價額。
此外,警察具有公務員身分,因此,員警上述犯罪之行為除有一般刑法之適用外,亦有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貪污治罪條例其乃為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特別制定之規定。而新聞所述警察包庇賭場及從中獲利之行為,可能已經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因此,警察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仍從中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則上開規定,依其情形之輕重,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參考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I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II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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