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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8日 星期五

看新聞學法律--女女戀和誘租屋 檢聲請簡判

【新聞案例】
新北洪姓女子因工作結識未滿20歲的少女,兩人相戀後同居,少女家長控洪女和誘。基隆地檢署今天將洪女聲請簡易判決。


基隆地檢署今天公布的簡易判決處刑書指出,這名年約30歲的洪女1年多前在滷味店工作認識少女,進而相戀,但少女父母極力反對。
檢方說,兩人於民國10011月間商議不告而別,跑到花東地區租屋同住,隔年4月被警方查獲,洪女被控和誘未滿20歲女子脫離家庭,檢方不起訴處分。不過,洪女於1015月再度與少女相約外出,少女以「外出購買化妝品」為由,和洪女跑到台中租屋同居,在加油站附近遭警方盤查,發現少女是失蹤人口。

基隆地檢署今天偵結,認為洪女觸犯刑法第240條和誘罪嫌,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出處:節取自中央社﹞
【解析】

試就案例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洪姓女子不顧少女父母反對,即約未滿二十歲之少女離家,兩人並至台中租屋同居,洪女之行為可能已觸犯刑法的和誘罪!

按刑法規定,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和誘,係指得被誘人之同意,而加以引誘,使被誘人置於自己的實力支配之下,並且脫離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人之監督;且依照民法規定,父母親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義務;而民法所指成年,為年滿二十歲。因此,父母親對於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子女,負有保護及教養的義務,故洪女在未得到未成年少女父母的同意之下,私自與少女相約外出,進而兩人一同轉至台中租屋同居,使少女脫離其家庭及父母之監督,於此,洪女之行為已違反刑法和誘罪之規定,但必須注意的是,和誘罪於刑法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因此,經未成年少女的父母對其提出妨害家庭告訴後,洪女將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附帶一提,上述新聞提及檢察官於案件偵查結束後,已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所謂簡易判決處刑,係指檢察官在審酌案件情節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而按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起訴具有同一效力。另外,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而除檢察官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外,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亦得請求檢察官為之為簡易判決之聲請;而案件由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其依職權,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而簡易判決處刑,除可避免被告歷經繁雜冗長的出庭應訊審理過程外,並能迅速終結刑事案件,使被告得到判決結果。因此,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於訴訟法上較符合訴訟經濟的概念,亦有利於減少因冗長的訴訟過程對被告所造成的身體或心理上之負擔。

※參考法條
刑法第240

I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II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III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IV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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