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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若想幫未成年的小孩改姓,請問在法律上有無必須注意的相關規定?
按照民法第1059條之規定,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因此,未成年子女改姓,應依上開規定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或母姓才得更改。
然而,民法亦規定,如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有上開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照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另外,如果子女為成年人,則其得自行申請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但必須注意的是,無論是父母替未成年子女改姓或是成年子女自行申請改姓,按民法相關規定此二種變更,原則上皆各以一次為限。
綜上所述,一般而言未成年子女改姓必須得到父母雙方之同意,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或母姓;但如果有符合上述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向法院請求改姓之特殊情形者,則法院得據此為子女之利益考量,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9條
I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II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III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IV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V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有上開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照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另外,如果子女為成年人,則其得自行申請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但必須注意的是,無論是父母替未成年子女改姓或是成年子女自行申請改姓,按民法相關規定此二種變更,原則上皆各以一次為限。
綜上所述,一般而言未成年子女改姓必須得到父母雙方之同意,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或母姓;但如果有符合上述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向法院請求改姓之特殊情形者,則法院得據此為子女之利益考量,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9條
I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II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III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IV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V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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