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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22日 星期五

02.21警廣生活法律call-in:網路不當發言亦可能觸法



http://mymedia.yam.com/m/3507277

問:在網路上討論新聞的議題時,若有網友公布當事人姓名,例如王X明,雖未公布全名,但是對之有惡意批評,想請問這樣的行為是否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

個人資料保護法旨在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以及利用,並防止因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等的濫用導致傷害個人的權益。然而,並非只要涉及個人資料的議題就會觸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一般而言,網友非關公共利益的人肉搜索行為,才有觸犯個資法之虞。但必須注意的是,是否與公益有關並非由個人主觀的判斷決定,而應由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因此,提醒大家網路上他人資料的提供仍要謹慎為之。

而於此所問需要討論的應是網路上的惡意留言或批評是否有觸法的可能?事實上網路不當發言的行為,的確可能涉及刑法公然侮辱以及誹謗罪的刑事責任!就公然侮辱的部分,網路是屬於開放式的領域,因此,網友在這樣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下,以輕蔑或不尊重的文字、語言或行為等,使他人社會、倫理道德價值受侵害或貶損,則其行為就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同樣地,就誹謗罪部分言,如果網友主觀上出於誹謗的故意,而以言語在網路上指摘或是輾轉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事於多數不特定人,亦可能該當誹謗罪構成要件,除非其能證明所誹謗之事為真實且與公益有關者,才為不罰;但如誹謗之事所涉係私德且與公益無關者,縱使能證明其為真實,亦無法構成誹謗罪之阻卻違法事由。

綜上所言,網路是無形的空間,但並非於其即能肆無忌憚的暢所欲言,透過新聞的報導亦能發現越來越多的紛爭都源自於網路上不當的惡意批評,因而,要特別提醒大家為避免不小心觸法,網路發言仍要注意自己言論內容喔!


※參考法條

刑法第309條

I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II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I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II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III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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