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同意書 註記夫妻
以兒童專科與感染科而在中部 聞名的 醫師黃高彬,被妻子查出,與小他20歲的女學生同居,女生懷孕進行羊水穿刺產檢,黃高彬還在麻醉同意書簽名、註記雙方為「夫妻」關係,元配怒告2人通姦;但台中高分院認為,這只能證明2人過從甚密,雖有令人非議之處,卻無法證實有「姦淫」行為,判2人無罪,本案定讞。﹝出處:節取自自由時報﹞
【解析】
試就案例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按刑法通姦罪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由上開規定可知,通姦罪構成要件為有配偶之人,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配偶以外之第三人發生相姦行為,且明知其為有配偶之人仍與其發生相姦行為者,亦為該罪之處罰對象;且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因此,須有告訴權之配偶對提出告訴,始符合訴訟程序,而配偶若有縱容或宥恕之行為,則喪失其告訴權。本案於第一審時,因檢察官僅能指出 黃姓 醫師與女學生有同居之事實,卻無法舉證雙方間有通姦行為,故法官判決黃姓醫生與女學生無罪;後雖檢察官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並要求高等法院對黃姓醫生以及女學生之受胎為DNA之檢驗,但通姦罪不屬於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中可強制採樣之罪,故於罪證不足之情況下,礙於目前實務上通姦罪通姦行為的認定,雖有以間接證據認定有雙方有通姦行為者;但亦不乏嚴格要求須有性行為做為通姦行為的判定,因此,本件在檢察官未能舉證雙方之間確有通姦行為證據之前提下,按罪刑法定主義,最終高等法院仍判決黃姓醫生與女學生二人皆為無罪。
附帶一提,通姦罪是否除罪化,長久一直為持正、反意見的二方僵持不下,但目前刑法對於通姦罪仍有處罰的規定,且按大法官釋字第544號解釋,「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百六十二號、第五百五十二號解釋意旨均足參照)。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是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查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於通姦者、相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雖對人民之性行為自由有所限制,惟此乃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另為免此項限制過嚴,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則規定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以及同條第二項經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係對於通姦罪附加訴追條件,此乃立法者就婚姻、家庭制度之維護與性行為自由間所為價值判斷,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之空間,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尚無違背」,因此,在法律上仍存有處罰通姦罪規範的前提下,為了維護社會秩序與家庭的安定圓滿,大眾仍應對己身行為自我約束,並恪守法律規定,以善盡國民之責,避免觸犯法律規範!
※參考法條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