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8日 星期五

看新聞學法律--乾杯送兒入伍 老爸酒駕吊照失業

【新聞案例】

本月一日起重罰酒駕卻仍罰不怕,44歲蔡姓貨車司機因兒子5日將入伍,邀友人聚餐歡送,離席前還阿莎力連乾三杯,隨後駕車離開,途中被警方攔檢,酒測值達0.66毫克,因曾酒駕又是貨車駕駛,除被開單罰款,恐因吊扣駕照而丟了飯碗。﹝出處:節取自自由時報﹞
【解析】

試就案例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酒後駕車行為,可能涉及刑法公共危險罪。按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由上開規定立法目的可知,其旨在藉抽象危險犯之犯罪構成要件,以嚇阻酒後駕車者對道路交通安全之危害,故其不以發生實際危害為必要。而所謂不能安全駕駛之認定,並無一定之數值可供界定,而係由法院以之客觀標準認定,足生公共危險時即為足;而目前實務見解普遍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濃度達0.11%以上,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十倍,認為其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但仍應就個案情形分別認定,倘前述數值以下之酒駕行為,佐以其他的客觀事實檢測得作為「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時,亦應依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之規定移送法辦處以刑罰。

因此,按上開規定,案例中蔡姓司機因其兒入伍在即,邀友人聚餐歡送,隨後駕車途中被警方攔檢,酒測值達0.66毫克,顯已達目前法院判定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值(呼氣中酒精濃度每公升0.55毫克),故其行為可能已構成刑法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罪,依法應受刑事責任之懲處。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本件蔡姓駕駛為職業的貨車司機,且先前已有酒駕紀錄,故按3月1日開始施行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若蔡姓貨車駕駛係於五年內違規酒駕二次以上者,按規定須處新臺幣九萬元的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附帶一提,酒後駕車加重裁罰的新規定已於3月1日開始施行,酒駕罰鍰上限由原先的新臺幣六萬元提高至新臺幣九萬元;且民眾若在五年內有二次以上酒駕行為,或是行經設有告示執行酒測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酒測者,將直接裁罰新臺幣九萬元的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綜上所述,鑒於酒後駕車肇事案件的頻傳,現行法規已歷經多次修改,並持續提高相關罰則,可見社會大眾對於酒後駕車議題的重視,因此,提醒民眾酒後駕車危險多,為自身與他人安全著想,喝酒不開車,切勿以身試法喔!

※參考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I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I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II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III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IV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V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VI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VII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VIII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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