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捷運車廂內裸拍可能涉及刑法公然猥褻罪之刑責。按刑法第234條第1項規定:「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因此,新聞中倘女子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而於公眾得出入之台北捷運站內為拍攝裸照等猥褻行為,其已觸犯公然猥褻罪,應依法予以論處。
而縱使女子之行為尚不足已成立前揭公然猥褻罪,其行為業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相關規定。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2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另附帶一提,倘女子等人自行將拍攝的裸露照片,或有網友將前述裸照於網站上散布或轉載,則可能涉犯刑法散布猥褻物品罪。按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綜上所述,提醒大家不得不慎,莫以身試法。
而縱使女子之行為尚不足已成立前揭公然猥褻罪,其行為業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相關規定。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2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另附帶一提,倘女子等人自行將拍攝的裸露照片,或有網友將前述裸照於網站上散布或轉載,則可能涉犯刑法散布猥褻物品罪。按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綜上所述,提醒大家不得不慎,莫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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