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0日 星期三

【拾獲信用卡盜刷 男子恐涉詐欺、侵占遺失物之刑責】

據新聞報導,桃園一名男子去年十一月拾獲信用卡後,持該卡至中壢某加油站自助加油,並至今年三月始將該信用卡交還中壢某銀行,男子的行為可能涉犯詐欺、侵占遺失物等罪。

男子拾獲信用卡後未立即歸還信用卡持有人或送交警察等機關招領,可能涉犯刑法侵占遺失物罪。按刑法第337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又男子利用信用卡小額消費免簽單的功能,至加油站自助加油盜刷所拾獲之信用卡,可能涉犯刑法詐欺罪相關刑責。

按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準此,新聞中男子若向自助加油站之自助收費加油機的收費設備,使用他人之信用卡刷卡,使發卡機構誤認為是持卡人本人消費,或得持卡人授權刷卡消費,因此使其自該收費設備取得價值四百餘元之油品,男子的行為會成立上開犯罪。

綜前所述,提醒民眾拾獲遺失物時莫據為己有,應即刻通知遺失人或交由警察機關等進行招領,避免觸法受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