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1日 星期一

【賊偷手機轉賣 通訊行購買恐觸法】

據新聞報導,一名市場攤販,工作時間手機被竊,所幸透過手機內建協尋軟體迅速查到手機下落。詎料,期間該名攤販卻接到自稱是通訊行業者的來電,要其以一仟五佰元買回手機。警察調查後發現,原來是小偷竊取手機後,以一仟元之代價將該手機轉賣給通訊行。然,通訊行業者雖聲稱其乃主動聯繫手機失主,希望能物歸原主,但其向小偷收購贓機,可能已涉刑法贓物罪之刑責。

按刑法第349條規定:「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職此,新聞中通訊行業者明知係來路不明,且顯低於市價之手機,可能為他人犯罪所得之贓物,仍以一仟元之對價向他人購買,其行為會成立故買贓物罪。

綜前所述,提醒民眾莫以身試法,避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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