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5日 星期一

【持有、販賣及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刑責】

近日,柯姓藝人於大陸涉毒事件鬧得沸沸揚揚,而在台灣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大麻屬該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販賣及施用。

倘有違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情形,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若為意圖販賣而持有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而違法販賣者,則要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另,行為人違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依法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初犯」認其是具有病患性犯人之特質,故規定適用觀察勒戒先行主義,即就違法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初犯行為人,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其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此,行為人違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倘其符合前揭適用觀察勒戒先行主義初犯之情形,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其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綜上所述,施用毒品有害身心健康,提醒大家莫以身試法,避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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