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6日 星期五

10.25 警廣生活法律call-in:護照不能隨意扣留或偽造



http://mymedia.yam.com/m/3480279

新聞指出,台灣擁有許多國家免簽證或免落地簽的待遇,美國也即將對台灣開放免美簽,因此持有台灣護照出國甚是方便,但相對來說,這樣的便利性也提高關於護照方面的犯罪危險,故民眾應該善加保管護照,如果將護照隨便交由他人保管,可能因此衍生犯罪危險。


依照中華民國法律,有一名為護照條例,依該條例規定,中華民國護照之申請、核發及管理,依本條例辦理,且其主管機關為外交部。對於每個持照人而言,護照是他人不得侵犯的,如為自己所有的護照,按護照條例第4條規定,護照非依法律,任何人皆不能扣留之。此外,依護照條例第25條規定,違反第四條扣留他人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護照須依法核發,也不能冒用這他人的身分證來申請,如有冒用之情形,也將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上竊盜、詐欺等的刑責也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知,偽造護照的罪與竊盜、詐欺同等嚴重的罪。

因此,若有人要非法扣留護照,必須先確定要求扣留者為何人,因為假設其為不合法的單位,就可能涉及到刑事責任。


※ 參考法條

§ 護照條例第4條

護照非依法律,不得扣留。

§護照條例第24條

I 偽造、變造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行使前項文書者,亦同。

III 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護照條例第25條

違反第四條扣留他人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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