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31日 星期三

10.29 警廣法律快易通call-in:簡訊恐嚇



http://mymedia.yam.com/m/3481688

問:我女朋友有位已經分手的前男友一直用簡訊來恐嚇、威脅她,且該名前男友時常以未顯示號碼的手機來電,即使是半夜仍一直打電話,想請問以簡訊的方式能不能構成恐嚇、威脅?

按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簡訊當然也屬於恐嚇的方法之一,如果簡訊內容包含,你必須怎麼樣不然就要如何對你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不利,因而致收到簡訊的人心生畏懼,如此就屬恐嚇罪之範疇。如果要到法院控之以恐嚇罪,就須將這些簡訊留存作為證據,因為法院審理過程重證據,如果無法於法庭適當舉證,也就無法獲得勝訴判決,因此建議須將對方所傳簡訊保留。
至於以無顯示號碼的手機來電騷擾的部份就比較難舉證,因為這部份不表示對方有為恐嚇行為,通聯紀錄只代表對方有來電,所以必須進一步證明對方確實有加害的意思,這樣才可以主張這部份也涉及恐嚇罪。而意圖性騷擾或其他騷擾的話,也可能會涉及性騷擾防治法裡特別規定的刑責,所以也可依此來主張,但是不是符合該法的規定,就要由法官來認定是否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 

※參考法條
刑法第305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