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3日 星期五

看新聞學法律--沒公開宴客 結婚10年不算數

【新聞案例】

十年婚姻是幻影!今年廿四歲的 許 小姐,十年前因懷孕下嫁李姓男子,因當時男方祖母過世,未公開宴客,僅請來雙方家長見證簽立結婚證書,再辦理登記。近來兩人感情生變,許女向法院訴請婚姻關係不成立。新竹地院判決,當時的民法規定須有公開儀式,兩造未宴客,也無迎娶,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
判決書指出,民國九十一年時,許姓女子僅十四歲,因為懷孕,為讓小孩得以申報戶籍,當時僅交往五個月的李姓男友就帶著父母親、姐姐等,一群人從新竹前往台北縣許女住家,在男方的舅舅見證下,兩造簽立結婚證書。由於男方當時家中長輩過世,男方並未來迎娶、沒拜祖先、也未宴客。近來兩造感情生變,許女認為自己十年前並未與「丈夫」舉辦公開儀式,向法院訴請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

法官判決,李男與許女兩造雖於九十一年間簽立結婚證書,並於同日下午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然並無任何結婚儀式,亦未有公開宴客,依修正前的民法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之證人,顯有不符,判決兩造婚姻關係不成立。【出處:截取自中國時報】

【解析】

試就案例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於九十六年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改民法第982條關於結婚之形式要件,修正前民法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即修正前的民法對於結婚之形式要件係採公開儀式的儀式婚為主;但若結婚之雙方當事人已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則推定其已結婚。但所謂推定已結婚,事實上仍可由當事人舉反證來推翻推定的法律效果,例如:於民國九十六年前結婚的男女,雙方雖已至戶政事務所登記,亦按民法規定推定二人已結婚;但如雙方之一可就其並未舉行公開宴客的儀式或是缺少二人以上證人之事實為舉證者,即可否定推定雙方已結婚之法律效果,使雙方的結婚為無效。

然而,修正後的現行民法第982條之規定,將原本所採的儀式婚主義改為登記主義,明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且按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及第1條之規定,九十六年五月修正的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且關於親屬之事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亦即,九十六年五月修正後公布的民法第982條,於九十七年五月底後開始施行,且由於修正過後的民法第982條,對於是否溯及生效並未特別規定,因此,按親屬編施行法的不溯既往原則,凡於九十七年五月底前結婚者,仍適用九十六年修法前儀式婚的規定,而不適用新法的登記婚。

因此,於本新聞案例,由於李男與許女係於九十一年間結婚,按民法的規定,其結婚之形式要件適用九十六年民法修正前的儀式婚,因此,雙方雖於九十一年間即簽立結婚證書,並同時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但由於雙方並無結婚儀式,亦未公開宴客,故雙方結婚之形式要件未符合修正前民法第982條之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之證人,因此,李男與許女之結婚為無效。

※參考法條

民法第982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條

關於親屬之事件,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

I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II 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之規定,於民法修正前重婚者,仍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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