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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之前被他人盜用身分辦手機,並收到高雄地方法院寄來的傳票,當時因為知道身分被盜用,所以有與書記官聯繫,後來,書記官也通知已找到盜用身分的人。但最近又收到花蓮地方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昨天已先詢問另一位律師,律師表示須帶著先前的傳票及判決書,至現在聲請支付命令的地方法院去聲明異議,但是之前的判決書已經丟棄,想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收到支付命令,應該如何確保自己的錢不會被扣,且也與此事無關?
其實,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只須要針對該支付命令的案號、法院具狀聲明異議即可。
而聲明異議的內容應表示,對於要支付的這筆錢,並無支付的義務。此種異議,一般只要聲明即可,但是,如果先前的判決書內容有註明抓到盜用身分者的相關資料,也可以將之附在異議狀的內容中,作為補充的佐證。此外,必須注意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的異議,必須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才為合法,否則逾二十日的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且債務人對於該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因此,若要對所收到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的話,由於法院在較遠的花蓮,故應盡速提出異議,並以雙掛號自己可留有憑證的方式寄出,以免法院之後表示沒有收到。然後建議向法院表示異議後,須以電話聯絡書記官,詢問寄出的異議狀是否已送達,如果書記官表示已收到,就不必再親自將異議狀送至花蓮地方法院。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
I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II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民事訴訟法第518條
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21條
I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II 前項支付命令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並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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