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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向銀行貸款或是申請信用卡後,銀行將對我的債權轉讓給其他資產公司,請問銀行這樣的行為合法嗎?
一般而言,按照民法的規定,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第三人,除非依債權之性質或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或是債權禁止扣押者,債權人方不得將債權讓與第三人。
關於銀行處理債權的問題,這部分屬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理,然而,目前法規並未禁止銀行轉讓不良債權予資產公司,僅限制得標的資產管理公司不得再將債權轉售於第三人,並應委託原銀行或指定銀行或同意的催收機構進行催收,且依照金管銀票字第10140003530號函之內容,金融機構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得將信用卡、現金卡、消費性用貸款及擔保貸款經執行擔保物權仍不足清償之不良債權出售與資產管理公司,但出售債權之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以有效規範及查核資產公司後續的催收行為並承擔催收機構不當催收回之責任。因此,原則上銀行可以轉讓債權給資產公司。
另外,必須注意的是當銀行擬轉讓不良債權予資產管理公司或委託資產管理公司處理不良債權時,資產管理公司須確保接觸資料者不會外洩債權資料,並有嚴密之保護措施,且不得有其他不當利用之行為;資產管理公司內部應建立內部控制機制,並應作定期與不定期之考核,銀行才可對資產管理公司提供該不良債權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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