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4日 星期五

看新聞學法律--賣場推車載孕妻 撞傷人挨告

【新聞案例】

害人右側肋骨挫傷,新北市林姓男子帶著懷孕8個月的嬌妻,去新北市中和區的好市多(COSTCO)賣場購物,他心疼老婆大腹便便,走路辛苦,於是將她抱上推車,權充「愛妻專車」,推著她逛賣場、曬恩愛,卻不慎撞到前方的周姓男子,導致他右側肋骨挫傷,周男憤而提告,愛妻的林男昨被新北地檢署依過失傷害罪起訴。據查,好市多的購物車比起其他本土賣場的購物車,體積大上許多,所以裡面坐個「大人」不是問題,98年,俞姓男子也曾因好市多購物車問題,向北縣(改制前)法制局投訴,俞男當時曾抱怨,指推車下方承架與上方置物籃後端平行,貨品常會遮住視線,無法與前方的人保持安全距離,以致後腳跟常被後方推車撞傷。【出處:節取自自由時報】

【解析】

試就案例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按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所謂過失,即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卻不注意之情形;而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林姓男子以推車載懷孕妻子逛賣場時,不慎擦撞到右前方的周男,導致周男右側肋骨挫傷,周男因此對之提告,檢方偵查後,已依刑法過失傷害罪起訴林姓男子。爾後若經法官認定林男確實構成該罪,林姓男子將面臨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然而,過失傷害罪在刑法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因此,若嗣後林男與周男彼此達成和解,則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周男依規定得隨時撤回刑事的過失傷害罪告訴。

另外,林姓男子推賣場推車不慎撞傷周男之行為,亦可能涉及民事的侵權行為責任。按照民法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且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之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依上開規定,林男逛賣場時,因為疏忽導致推車擦撞周男,造成周男右側肋骨挫傷,如果周男因為受傷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是因此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例如支出醫藥費等),則林姓男子必須負擔此部分的損害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大型賣場因具備商品多樣化的便利性,因此,愈來愈多人喜歡在閒暇時前往購物,但提醒民眾專注購物之餘,亦要注意自身手邊的推車動向,以避免在人潮擁擠的賣場內,發生類似上開因推車傷人挨告之憾事喔!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