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8日 星期五

02.07警廣生活法律call-in:兒子偷走父親中獎之統一發票須要負法律責任嗎?



http://mymedia.yam.com/m/3504593

問:聽眾朋友想詢問關於今日的新聞議題,新聞報導指出,兒子幫父親對中千萬特獎統一發票,後因不滿獎金分配不均,便將中獎的統一發票偷走,想請問這樣的情形下,偷走發票的兒子是否需負法律責任?

根據相關新聞報導,可得知中千萬特獎的統一發票所有權人為該名父親,因此,兒子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的意思,在未經中獎統一發票所有權人同意前,即私自將之取走,行為人可能已涉及竊盜罪之問題。按刑法規定,犯竊盜罪者,將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然而,由於本件竊盜罪屬於刑法第324條親屬相盜罪之情形,因此,按刑法規定,親屬間的竊盜罪為告訴乃論之罪,且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隨時撤回之;故於前述新聞中,兒子偷走父親中獎的統一發票,雖已構成刑法的竊盜罪,但因刑法對於親屬之間的竊盜罪有特別規定,因而該罪除為告訴乃論之罪,必須由父親對兒子提出竊盜罪告訴,其才可能受刑事責任之追究外,按規定法院依案件情形亦得審酌是否給予其免刑。


※參考法條

刑法第320條

I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II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III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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