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多名全國關廠失業勞工,因為不滿勞委會追討昔日貸款,昨晚有近200人,佔領台北車站月台,包含阿公阿媽,40人激動的跳下鐵軌,臥軌抗議,急駛進站的火車緊急煞車,場面相當驚險,警方隨後出動200名警力,逮捕8名抗議勞工,雙方僵持3小時,整起抗爭直到深夜11點,才宣告落幕。
火車鳴笛進站,十幾名關廠勞工仍不顧性命,一個個跳下月台,試圖以肉身癱瘓交通,鐵軌受阻,火車駕駛急踩煞車,人車最近距離,只有短短30公分 。
而當時人在月台上的民眾,也紀錄下眼前驚險瞬間,迎面而來的火車被迫停駛,鐵軌上的抗議者振臂歡呼,隨後帶頭勞工一聲令下,頭戴斗笠、手拿布條的數十人跟著躺下。
就怕衝突一觸即發,警方在月台與鐵軌間,築起人牆阻隔,柔性勸導了好一會,勞工們仍不為所動,警方祭出強硬執法,連拖帶拉將人扛上月台,200名優勢警力,進駐台北車站月台,隨即將8位主導抗議的勞工帶回偵訊。
即便如此,仍澆不熄勞工們的滿腔怒火,5日下午,這一批關廠工人先是到了勞委會陳情,要求政府撤銷追討,當年替資方發的資遣費,卻遲遲等不到滿意答案,晚間8點一群人直接轉戰台北車站月台。
情緒激動的勞工,說什麼也不肯退讓,雙方僵持3小時,直到深夜11點才撤離月台,抗爭暫時落幕。﹝出處:民視新聞﹞
【解析】
試就案例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本件緣起在於,十多年前發生數家大廠倒閉時,倒閉工廠積欠大量勞工薪資及資遣費,當時勞委會動用就業安定基金出面替雇主解決資遣費之問題,但事隔多年,勞委會卻向勞工提告追款,並主張當與勞工間是成立消費借貸關係;但勞工方面則認為當時勞委會係代雇主清償積欠薪資及資遣費,勞委會應向雇主求償,不應對勞工提告請求償還款項,而雙方因前述主張之差異,勞工數度抗議未果,遂於日前至台鐵臥軌表示抗議。
按釋字第595號解釋文,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雇主應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以下簡稱墊償基金);於雇主歇業、清算或破產宣告時,積欠勞工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由該基金墊償,以保障勞工權益,維護其生活之安定。同條第四項規定「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墊償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勞保局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墊償勞工工資後,得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最優先受清償權(以下簡稱工資債權) 」… …
由上述解釋文可知,勞保局依法替雇主墊償積欠勞工之工資後,勞保局對雇主取得代位求償權,將來得自行向雇主請求清償。同理,勞委會與勞工主張,在法律上各有不同的效果。首先,所謂的消費借貸,係指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因此,若勞委會與勞工當時的貸款性質係屬消費借貸契約,則按民法消費借貸之規定,勞工嗣後須償還該貸款予勞委會。然而,若當時勞委會係代雇主先為清償積欠之資遣費的話,於墊償資遣費後,勞委會即取得代位求償權,得以自己名義,向雇主請求償還墊款,因而,此種情況下勞委會不得逕向勞工請求償還款項,而係應向原先倒閉工廠的雇主行使代位清償權。
管見認為就大法官上揭釋字解釋意旨觀之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性質,再輔以保障弱勢勞工的角度而言,似將之解釋為該款項係由勞委會代位清償,較為妥適。
按釋字第595號解釋文,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雇主應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以下簡稱墊償基金);於雇主歇業、清算或破產宣告時,積欠勞工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由該基金墊償,以保障勞工權益,維護其生活之安定。同條第四項規定「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墊償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勞保局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墊償勞工工資後,得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最優先受清償權(以下簡稱工資債權) 」… …
由上述解釋文可知,勞保局依法替雇主墊償積欠勞工之工資後,勞保局對雇主取得代位求償權,將來得自行向雇主請求清償。同理,勞委會與勞工主張,在法律上各有不同的效果。首先,所謂的消費借貸,係指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因此,若勞委會與勞工當時的貸款性質係屬消費借貸契約,則按民法消費借貸之規定,勞工嗣後須償還該貸款予勞委會。然而,若當時勞委會係代雇主先為清償積欠之資遣費的話,於墊償資遣費後,勞委會即取得代位求償權,得以自己名義,向雇主請求償還墊款,因而,此種情況下勞委會不得逕向勞工請求償還款項,而係應向原先倒閉工廠的雇主行使代位清償權。
管見認為就大法官上揭釋字解釋意旨觀之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性質,再輔以保障弱勢勞工的角度而言,似將之解釋為該款項係由勞委會代位清償,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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