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日 星期五
02.27警廣法律快易通call-in內容:立遺囑的方式有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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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談談如何訂定有效的遺囑,按現行民法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十六歲以上之人,縱使為未成年人,亦無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即可為遺囑。而遺囑訂定之方式與要件分別如下:
一、自書遺囑:自書遺囑的訂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而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二、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的訂定,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前述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三、密封遺囑: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而密封遺囑,不具備前條所定之方式,而具備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四、代筆遺囑: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五、口授遺囑: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1、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2、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此外,須特別注意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綜上所述,各類遺囑的訂定都需見證人簽名,而關於見證人的限制,民法有明文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等,皆不得為遺囑見證人。最後,遺囑訂定,因影響繼承人或第三人之權利甚鉅,故提醒大家務必遵守上開嚴謹的法定要件,如此才能使訂定的遺囑為有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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