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日 星期五

看新聞學法律--掉錢搜學童書包 引發家長反彈

【新聞案例】

孩子掉錢,學校該怎麼處理?天母國小有家長投訴,一位同學在班上掉了五千塊,隔天,校方竟然集合全班搜身,還要小朋友脫鞋脫襪、翻口袋,結果錢沒搜到,反而讓其他學生心理受創。天母國小檢討後,認為作法確實不妥,主任今天公開鞠躬道歉。

九把刀電影「那些年我們一起追的女孩」,班上掉了一千元班費,教官設法抓小偷,引發學生反彈丟書包。類似的劇情,也發生在天母國小。

一名六年級葉姓學生,在學校丟掉打工賺來的5000元,隔天,父親氣憤揚言報警,要求校方搜查學生書包,校方照作引起其他家長不滿。曾姓家長透過家長會長表達抗議,表示當時教室內有5名師長,要求29名學生翻出口袋、脫掉鞋襪,甚至書包內,所有東西都被倒出來,嚇得不少學童,當場問老師,為什麼要把我們當成小偷?

鞠躬再鞠躬,最後5千塊錢沒找到,還讓29名孩子身心受創,天母國小生活輔導主任因此出面道歉,校方也承諾會對學生加強輔導。而掉錢的葉姓家長則說不再追究錢的下落,希望風波能夠趕快平息。﹝出處:民視新聞﹞

【解析】

試就案例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按教師法相關規定,「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權」;且「教師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另按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因此,由上開條文可知,教師雖於教學及輔導學生之範圍,負有自主權與輔導管教義務,但於管教輔導學生的同時,應兼顧學生的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等。因此,前述新聞指出,教師因班上學生錢財失竊搜查全班同學書包,其行為引起非議,可能涉及侵害學生的隱私權;隱私權為民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格權之一,故侵害他人隱私權可能涉及民事的侵權行為責任,按規定若教師搜查同學書包之行為,造成同學們的隱私權受到嚴重侵害,且情節重大,則學生雖非財產上的利益,亦得據此按民法第195條規定,向教師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即精神慰撫金)!

然而,先前亦曾有教師因搜查學生書包而涉訟之案例,當時該教師因利用升旗時搜查學生書包內是否攜帶違禁品引起爭議,家長因此憤而對之提起民事侵權行為訴訟,主張該名教師不當侵害學生權利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當時法院認定,教師係為維護校園秩序與學生安全才搜查學生書包,應屬於行使教師「生活指導權」的裁量範圍,並且符合比例原則,因此在未逾越正當範圍內,教師如有侵害學生權利,仍可阻卻違法,並判決該教師不必賠償。因而,於本件案例教師的行為是否構成學生隱私權之侵害,亦應視其所採行為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評價之,即其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且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他人權益損害最少者;且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因此,教師搜查全班同學書包的行為,必須在符合上開比例原則的情況下,才為適法的處理方式。

綜上所述,教師之於學生縱然對之負有法律上的管教與輔導義務,但是教師亦不能據此理由將權利義務之行使無限上綱,仍須注意自身行使的管教行為是否有正當理由、必要並且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方屬於適法範圍內,否則如逾越合理程度,因而侵害學生之權利,即使教師嗣後主張係為管教故,其仍可能觸犯法律之規範!

※參考法條

民法第195條

I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II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III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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