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9日 星期二

強押債務人跪求老爸代償

案例:

據蘋果日報7月25日記者鄧函文與黃楷棟台北報導,雲林縣一名李姓男子與國小同學魏姓男子合開機車行,李姓男子嗜賭而挪用公款一佰二十萬,日前躲到北縣女友住處藏匿。不久,即被魏姓男子查出行蹤,魏男夥同幾位友人北上將李男強押回雲林李男老家,強迫李男跪求自己父親代為還款,惟李父無力代償,魏男便將李男押走繼續拘禁,幸李男女友已報警而救出李男。
解析:

關於魏男上述行徑與李男之行為,各可能觸犯之法律,個別分析如下;

(一)魏男之部分:

(1)魏男強押李男跪求李父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依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魏男主觀上具有強制之故意,並實際為強制李男跪求李父代償行為,是以魏男之行的確可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2)魏男之後強押李男私行拘禁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依刑法第302條第一項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魏男主觀上有限制李男行動之故意,並有夥同其他友人看守行為,魏男之行為實已構成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二)李男之部分:

(1)李男挪用公款為己有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36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

依刑法第336條第二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另,第335條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李男持有合夥之公款,基於侵占之故意將公款私吞之行為,應構成刑法本條之罪。

綜上,是為本案例所涉及之刑法相關問題。














1 則留言:

  1. 可以請教你一些

    離婚撫養權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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