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8日 星期五

惡狼強逼少女三選一

案例:

據蘋果日報7月16日記者呂志明報導,台北縣27歲陳姓男子於網路上搭識就讀國中一年級13歲少女,因兩人於網路上相談甚歡,陳姓男子主動邀約該名少女出遊。兩人見面後,陳姓男子謊稱前晚沒睡,誘騙少女陪同至賓館休息。進賓館房間後,陳姓男子隨即反鎖房門並亮出水果刀,威脅少女做愛、肛交、拍裸照三選一。少女先選擇拍裸照後,恐裸照外流而反悔選擇做愛,而遭陳姓男子強暴時,幸遇警察臨檢才救了少女。

解析:

陳姓男子之行為,恐涉及諸項刑法問題,將有關問題分析如下:

(一)陳姓男子鎖門亮刀限制少女行動之行為,將可能構成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依刑法第302條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若少女因陳姓男子上述行為而無法離開該房間,則陳姓男子該行為可構成本條之規定。

(二)陳姓男子強拍少女裸照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依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亦即,陳姓男子逼迫少女脫衣供其拍攝裸照行為,將成立本罪。

(三)陳姓男子強暴少女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依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雖是少女選擇做愛,但其仍是陳男脅迫與違反少女意願之結果,因此,陳男之行為仍應成立本罪強制性交罪。

另因陳男係以水果刀作為脅迫少女之工具,依刑法第222條第8款攜帶凶器範本罪時,應成立加重結果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綜上,陳男行為所涉及之刑法上法律問題如上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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