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1日 星期五

惡劣至極的汽水之狼

案例:

據蘋果日報七月10日記者呂志明報導,台北縣37歲許姓男子,日前因懷疑林姓友人向警方作證其涉嫌性侵女子,於是拿刀砍傷林姓友人,並開車衝撞警車拒捕,最後遭警方開槍逮捕。案經檢察官聲押獲准後,更查出許姓男子是涉嫌以汽水參雜迷藥迷姦女子的汽水之狼。
解析:

關於本案例所涉及之相關法律問題,將分別討論如下:

(一)許姓男子砍傷林姓友人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71條殺人罪:

依刑法第271條規定「(一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二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因此,若許姓男子係以殺人之故意所為,並有殺人之行為,將可成立本條之殺人罪。惟案例中尚未生被害人死亡結果,而是成立本條第二項殺人未遂罪。

(二)許姓男子砍傷林姓友人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依刑法第277條第一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是以若許姓男子係基於傷害之故意所為傷害之行為時,則成立本條故意傷害罪。

(三)許姓男子衝撞警車之行為,亦將可能構成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依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此,許姓男子基於破壞警車之故意,並有衝撞警車之行為,而亦有造成警車或其裝置因毀損致不堪用時,即可構成本條毀損罪。

(四)許姓男子以參雜迷藥汽水迷姦女子之行為,將可能構成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依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本例中許姓男子基於強制性交之故意,而以參雜迷藥之汽水迷姦女子,其行為將構成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

(五)關於許姓男子另犯他案強制性交罪及本案上述其他犯罪行為,亦有刑法上數罪併罰之問題:

因目前刑法已不採連續犯之規定,而回歸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規定;其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因此,上述數罪間,將受合併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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