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0日 星期四

蕭敬X大明星燒鋼琴,有罪?

日前一知名藝人為拍攝MV在高美溼地焚燒鋼琴,經保育團體向台中縣政府檢舉唱片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治法及野生動物保護法,唱片公司恐將遭罰新台幣共5萬到25萬不等之罰鍰。
解析:

一、 依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10條第4項之規定:「主管機關得於第一項保育計畫中就下列事項,予以公告管制:

一、騷擾、虐待、獵捕或宰殺一般類野生動物等行為。

二、採集、砍伐植物等行為。

三、污染、破壞環境等行為。

四、其他禁止或許可行為。」

該名藝人MV拍攝地點高美溼地係保育地區,故若欲將大型器物般入該地區須經申請,並且不得為野生動物保護法第10條第4項規定各款之行為;該名藝人將鋼琴搬入保育區未經申請,又在保育區中焚燒鋼琴,若此等行為經主管機關查證後認定確有構成該法第10條第4項中之情事,則依據同法第50條第1款或第2款之規定,主管機關得處行為人5萬至25萬元之罰款。

二、又依據空氣污染防治法第48條之規定:「無空氣污染防治設備而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即該名藝人焚燒鋼琴之行為若經主管機關認定有違反該條規定,除了上述罰款之外,可能還會有刑責上之問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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