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日 星期三

婦人住院還偷腥

案例:

據蘋果日報7月2日記者潘岳報導,宜蘭有一名嫁至台灣之越南籍婦人生病住院,不顧九歲女兒在旁,半夜竟把吳性情夫找到病房幽會,護士進房查看時,還把情夫藏在病床棉被下。姦情曝光後,婦人竟指控是對方跑到醫院強姦他,結果檢方認定是婦人為掩蓋姦情謊稱性侵,而將吳姓男子不起訴處分。

解析:

本件案例中所涉及之法律相關問題,將分別討論解析如下:

(一) 本件若真是性侵案件,則吳姓男子性侵行為,即可能構成刑法上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依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本件案件中如果吳姓男子係違反該名婦人意願下進行性交行為,則會構成本條強制性交罪。

(二) 若吳姓男子之行為未達性交之程度,則仍有可能可構成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依刑法第224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若吳姓男子對該名婦人係違反其意願而為猥褻行為時,將構成本條強制猥褻罪。

(三) 若非強制性交與強制猥褻,而係情投意合之通姦行為時,吳姓男子與該名婦人之行為,將成立刑法上第239條通姦罪:

依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以若果有通姦之行為時,該名婦人將犯我國刑法上之通姦罪,而相姦人吳姓男子亦同樣犯下刑法上通姦罪名。

(四) 若真非強制性交,而僅係該名婦人謊稱吳姓男子強暴,則該名婦人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上第169條誣告罪:

依我國刑法第169條第一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如該名婦人為脫免自己通姦之情事與責任,向有關偵辦人員表示係受吳姓男子性侵,則該名女子謊稱之行為,將可能成立本條誣告罪。

綜上,本件案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相關問題,有如上述說明中所示,計有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第224條強制猥褻罪、第239條通姦罪、第169條誣告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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