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3日 星期一

旅遊糾紛案

案例:

據6月23日蘋果日報頭版記者丁牧群、李姿慧、栗筱雯報導所載,目前又是暑假旅遊旺季,出遊民眾若不滿旅遊品質低劣,應捍衛自身權益。國內知名旅行社推出埃及豪華旅遊,收費高達台幣十五萬六千元,但導遊素質不佳且所安排之餐館亦不衛生,六名團員憤告該知名旅行社五項缺失,最後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該旅行社賠償該團團員每人兩萬六千餘元。
解析:

關於以上案例中問題,本所將扼要列出幾點常發生之旅遊爭議作法律說明如下:

(一)旅行社實際所提供之服務與廣告有落差問題:

關於此部分旅行社恐涉及不實廣告之問題,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另有民法第514條之六規定「旅遊營業人提供旅遊服務,應使其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民法第514條之七第二項規定「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所以,當有此情況時,消費者可依原旅遊契約向旅行社請求提供如廣告上之服務,如無法獲得同等服務時,可依上開民法規定向旅行社請求此部分不符約定品質之損害賠償。

(二)因旅行社、導遊、司機等人員行為疏失導致旅行團行程時間延宕等問題:

關於此部分依民法第514條之八規定「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其每日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旅遊營業人所收旅遊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所以當有以上時間延宕之問題,而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時,則可按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三)置於飯店中物品失竊與貴重物品保管問題:

此部分問題依民法第606條規定「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應負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故基本上旅館主人應對於旅客於飯店中物品遭竊負責賠償。另,關於貴重物品如何保管問題,則民法第608條有明文規定「(一項)客人之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非經報明其物之性質及數量交付保管者,主人不負責任。(二項)主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客人保管前項物品者,對於其毀損、喪失,應負責任。其物品因主人或其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而致毀損、喪失者,亦同。」所以基本上應先向旅館主人報明價值,若旅館主人無正當理由拒絕保管,該旅館主人對於該貴重物品毀損、喪失仍應負責。











1 則留言:

  1. 你好 我是位學生 想找有關於旅館糾紛



    或餐飲糾紛的案例來做報告!! 不知是



    否有相關的案例可提供作參考!? 我會



    註明來源出處的!!! 謝謝~(一定要旅館



    或餐飲的案例 旅行業案例老師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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