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3日 星期一

少女慘遭學弟輪姦案

案例:

據6月23日蘋果日報記者蕭夙眉台中報導,台中縣驚傳兩名未成年國中生(A男與B男)設下圈套,將17歲學姊(C女)騙出家門,強押至偏僻果園輪姦得逞;少年落網向警方供稱:「聽說他傻傻的,才對他動歪腦筋。」經警方調查發現該名受害女子一點也不傻,被欺負後知道不能沖洗下體,要保留跡證與衣物報案,並能清楚描繪惡狼特徵。本案警訊後將兩名少年依妨害性自主罪送辦。
解析:

本案乃涉及刑法上妨害性自主罪,將當中所涉重要法律問題分述如下:

一、強制性交罪的部分:

(一)關於A男性侵C女之行為,其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依我國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本案中A男對C女施以強制力使其不能抵抗,並藉此對C女強制性侵,自然可依本條成立強制性交罪。

(二)關於B男性侵C女之行為,其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依同上開(1)之論述,且B男係A男之共同正犯,B男之行為亦同樣成立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另參照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規定。)

(三)A男與B男可能成立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依刑法第222條第一款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因此,本案係由A男與B男共同對C女性侵,則有本條之適用,而應加重為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補充,常見社會新聞中有人見受害女子是身心障礙者而對其性侵,或如侵入住宅犯下性侵、或計程車之狼利用供不特定人運輸交通工具性侵等等,皆屬本條加重之情形。

二、少年犯基本問題:

(一)刑法罪責部分:

依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所以少年犯罪僅屬得減輕,而非必定減輕其刑,仍由法院判斷之。

(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移送法院少年法庭偵辦與審理:

(1)原則上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一款規定「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法院管轄該少年案件。

(2)例外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規定「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則仍移送地檢署由檢察官偵辦。是以本案應移送地檢署檢察官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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