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6日 星期五

不滿狗吠,打狗挨罰

案例

根據水果日報97年5月報載,北縣三重市一名男子,因不滿住處大樓警衛室的小狗朝他飼養的黃金獵犬吠叫,上個月底趁四下無人,竟拿起警衛室鐵椅,朝小狗連砸五下,過程被社區監視器錄下。台北縣動物疾病防治所接獲檢舉,依法對打狗男子開罰一萬五千元,換算下來等於每打一下代價是三千元。
聯大法律事務所劉昌崙律師 解析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又,同法第30條罰則規定:『違反第6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按動物保護法第1條規定:「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制訂本法。」,故,由此揭示立法理由為保護動物之規定,任何人皆有尊重生命之權利及義務。

又本案打狗男子辯稱,被打小狗向他的黃金獵犬吠叫,使他的愛犬害怕,甚至還想咬他,嚴重影響其出入及居住權,他曾向管委會反映卻無效,因此才打狗出氣。經動物疾病防治所調閱監視器畫面,確認該男子拿警衛室鐵椅痛砸小狗五下,因此主管單位依法開罰。

基於保護動物、愛護生命的前提,無論動物之飼主或非飼主皆有尊重生命的權利與義務,再依同法罰則規定:「若有故意使動物遭受虐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等情事,主管機關得依法聲請法院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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