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5日 星期四

新嫁娘VS父母恩---報稅篇

陳小姐與夫婿攜手走入禮堂開始人生新階段,陳家兩老決定幫助小兩口有好的開始,陳父便將名下一間價值3百萬元的小房子過戶給他們,不料,經地政機關通知贈與不動產需檢附完稅證明,前往稅捐機關查詢才知贈與子女嫁妝將有贈與稅必須負擔,一時不知所措?
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

依稅法規定父母要將房屋及土地過戶給子女,如果直接依贈與契約處理的話,必須根據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價格來計算贈與財產的總價值,超過免稅額度新台幣111萬元部分,就必須要繳納贈與稅。

父母於子女婚嫁前後半年內所贈與的財物(包括現金存款、股票、房屋等),依遺產與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總金額不超過新台幣100萬元時,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因此,在子女結婚當年,父母除可分別利用一般每年新台幣111萬元的免稅額贈與財物給子女以外,因為子女婚嫁而額外贈與財物總金額只要不超過新台幣100萬元,也可以免課贈與稅,換句話說,也就是子女婚嫁當年度,父母如無其他贈與行為可以贈與新台幣211萬元給子女,不需要繳納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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