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5日 星期五

保全運鈔搶案

案例:

據4月22日蘋果日報載台北市萬華區昨日發生一起保全運鈔搶案,案發當時保全剛從郵局護送現金袋至保全車,即遭一名持槍歹徒連開11槍,當場擊中兩名中興保全人員,劫走新台幣437萬元,且離去時還嗆聲:「快來追啊!」態度極其囂張猖狂。由於近四年來,已有四起雨天獨行盜搶運鈔車未破案,警方懷疑是同一人所為,已調閱監視器全力緝捕。
解析:

本件案子當中,該名獨行盜劫鈔等行為可能觸犯了刑法上之強盜罪、單純危險物罪、傷害罪或殺人罪等等,以下就各行為可能構成之刑法罪名討論之:

(一)獨行盜持有槍械,可能構成刑法第186條單純危險物品罪:

刑法第186條規定「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所以本案中,獨行盜無正當理由持有槍械之行為,應構成本罪。

(二)獨行盜槍擊保全人員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依刑法第277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所以獨行盜主觀上有傷害故意且有客觀傷害行為與結果,並結果與其行為間有因果關係,故應成立刑法上傷害罪。另補充若該獨行盜主觀上槍擊是殺人故意者,則可能成立的是刑法第271條二項殺人未遂罪。

(三)獨行盜劫走保全現金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28條強盜罪:

刑法第328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獨行盜主觀上有強盜故意與客觀強盜行為,且成功劫走現金袋裡現金437萬元,應成立刑法第328條一項強盜既遂罪。

(四)另因強盜過程中,如係另有殺人或使人受重傷等行為,則可能成立刑法第332條強盜結合罪:

因刑法第332條一項與二項第4款規定「(一項)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二項4款)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四、使人受重傷者。」所以如強盜過程中,有殺人或使人重傷之行為者,則應成立本罪。本案中,如獨行盜有此殺人或使人重傷者,則成立本罪。

(五)四年內其他雨天劫案部分:

因目前刑法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規定,因此若係95年7月1日之後所犯,則各別累積處罰。若係95年7月1日之前所犯者,則仍有連續犯適用問題,即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綜上,乃獨行盜搶劫保全現金袋等行為,所可能涉及之刑法問題。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