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3日 星期三

自殺女王色誘運將取財

案例:

據TVBS記者韓上棆報導,台北縣警方逮捕一名專騙運將的周姓女迷魂盜,經查才發現周女竟然是在台北縣市許多大樓創下18次企圖自殺紀錄的自殺女王。而這次自殺女王搭訕陳姓計程車運將去賓館開房間,再趁機迷昏被害人洗劫財物,並將計程車開走。警方最後根據監視錄影帶將他逮捕到案。
解析:

周女之行為恐觸犯刑法上關於強盜罪等規定,茲分析如下:

(一) 周女迷昏陳男並取財物之行為,將可能成立刑法第328條強盜罪:

依刑法第328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強盜罪之手段不限於以暴力或強制的不法腕力直接迫使被害人無法抗拒,即使以藥劑迷昏,甚或催眠術如真能使人至無法抗拒程度時,仍是可被認定藉該手段取人財物之行為可能構成強盜罪。而本案例中,周女即是以安眠藥使陳男昏迷之手段,即符合刑法本條之規定,周女藉迷昏陳男並取走其身上現金與計程車,周女行為可構成刑法第328條第一項之普通強盜罪。

(二) 另論,周女之以對被害人下藥手段達取財之結果,若其下藥之結果導致被害人死亡或重傷者,其法定刑期將比普通強盜罪重。

依刑法第328條第3項規定「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使被害人無法抗拒之手段,若導致被害人死亡或受重傷時,犯強盜罪之人將被科更重之法定刑。

(三) 本案例中周女為取信陳男該藥物係壯陽藥,自己先服用平常自己服用而已有抗藥性安眠藥三顆,再讓陳男服下五顆,陳男因而陷入昏迷。若該藥物對陳男一樣起不了昏迷作用時,周女之行為是否還構成強盜罪呢?

依刑法同條第4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所以只要周女已為下藥之手段開始,即屬對陳男強盜之著手,縱使對陳男起不了藥效而未能取財,周女仍屬已著手之未遂犯,其行為應可成立強盜罪之未遂犯。

綜上所述,周女之行為應構成刑法第328條第一項之普通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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