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3日 星期三

大陸配偶要離婚,去大陸還是在台灣辦理?

退伍老兵陳士官經友人介紹大陸新娘配偶,起初新婚還一切融洽,日子一久,發現大陸新娘無法融入本地生活觀念,不料,在一次大陸新娘返回探親後,竟不願再回台灣共同生活,陳士官前去大陸女方家庭溝通後依然無法挽回配偶心意。陳士官究竟該在大陸還是台灣辦理離婚?
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

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民事規定,其第52條:『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判決離婚之事由,依台灣地區之法律。』

又,第53條:『夫妻之一方為台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台灣地區之法律。』

若在台灣辦理,陳士官與配偶可採『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備齊資料至台灣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離婚登記,離婚使生效力。

『判決離婚』,陳士官必須向台灣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提起離婚之訴,需大陸配偶具有民法1052條規定之事由(惡意遺棄、與人通姦等)者,待離婚判決確定後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離婚使生效力。

若在大陸地區辦理,陳士官與配偶可採『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備齊資料至大陸戶籍所在地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取得離婚證後,經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書,向海基會驗證後回台於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離婚使生效力。

『判決離婚』,陳士官必須向大陸人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離婚判決確定後向大陸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書,向海基會驗證後回台於台灣法院裁定認可後,經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日期溯及大陸地區離婚判決確定日期為準,離婚使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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