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8日 星期四

為報復外遇,妻竟誘老公同事上床

案例

據自由時報記者蔡彰盛9月15日竹市報導,曾姓男子與同事兼好友的徐男本在竹科公司工作,後來同時被公司調往南科上班,去年九月曾男之妻林女懷疑老公外遇,即商請徐男協查。豈料三星期後林女向徐男表示對於老公外遇無可奈何,只好各玩各的,並請徐男介紹男友,徐男即毛遂自薦。此後,林女多次南下與徐男赴旅館發生關係,但紙始終包不住火,兩人事跡被曾男發現,曾男選擇原諒妻子,但告徐男妨害家庭。
解析:

現今社會的自由發展,人們對自我的追求與重視亦更甚以往,再加上人與人社會交流之頻繁,外遇的新聞也屢見不鮮,茲將外遇之相關法律規定做簡單分析如下:

(一) 關於刑法部分:

(1) 林女部份;林女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39條通姦罪:

依刑法第239條規定「 依刑法第239條規定「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因此,林女係有配偶之人,其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仍與非其配偶之徐男發生性關係,即已觸犯上述刑法通姦罪之規定,而應成立刑法通姦罪。

(2) 徐男部份;除男之行為亦可能成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

依上述刑法規定,徐男係林女通姦之相姦者,依該規定徐男應論以通姦罪,故其行為應成立同條通姦罪。

(二) 關於通姦罪之告訴問題:

(1) 刑法第245條規定:

依刑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因此,須由被害人即配偶提出告訴。

再依刑法第245條第2項規定「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因此,若配偶對於該次外遇已選擇原諒,即不得提起告訴,以維家庭和諧。當然,若再犯者,自不再此次原諒之範圍,而是可以提起告訴的。

(2)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

依該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所以,若曾男對徐男提起通姦罪告訴,該告訴效力會及於林女,但曾男可單獨對林女撤回告訴,而僅徐男受通姦罪之刑事訴追。因此,即有本報導所述,只有徐男受到判刑六個月,而林女卻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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