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30日 星期二

騎士光溜溜,這是國王的新衣嗎

據9月30日蘋果日報社會版登載,台南市區出現一名全身光溜溜只戴安全帽的男子機車騎士,竟在光天白日之下,騎著機車逛大街,從台南市區一路騎到台南縣永康市,前後歷時約一小時。
聯大法律事務所劉昌崙律師解析

按『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規定:『意圖供人觀賞,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規定:『有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等行為,規定得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上述該名男子確有被一般民眾目睹、照相此不良行徑,顯見已觸犯上開二項法條,法律規定警察機關因警察人員發現、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之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通知嫌疑人到場說明。

本案當地警局確實可依照片、監視錄影等方式查出騎士車牌,進而通知該車主到案說明,如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並對該不良行為人做出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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