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1日 星期五

看新聞學法律--夫偷看電郵 妻訴離獲准

【新聞解析】
日本籍葉姓男子95年間與妻子結婚後,由於兩國生活習慣不同,經常發生爭吵,之後甚至破解妻子電腦網路帳號,偷看妻子與友人間的E-MAILMSN對話等私密紀錄,去年葉姓男子返回日本後就斷絕聯絡,妻子向新竹地方法院訴請離婚獲准。

日夫破解密碼 看光私密對話
葉妻向法院控訴說,2人因生活習慣不同,在台灣屢屢發生爭吵,97年間葉男突然返回日本,不久後她也跟到日本與葉男居住,但葉男懷疑她有交男友,趁她不在時偷看電子郵件,並破解密碼登入MSN即時通訊軟體與她的朋友對話,質問她朋友。
葉妻發現丈夫誇張的行徑後,就收拾行李準備返台,不料卻被丈夫恐嚇要同歸於盡,只好繼續待在日本直到去年才一同返台,原本2人協議離婚,不料葉男又突然返回日本,從此失去聯絡,葉妻遂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解析】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
「(第一項)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也就是說,夫妻間的任一方,如果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所列舉的那十款要件中的某一或某幾款作為,另一方依此向法院訴請離婚,原則上法院皆會判准。
    但是,如果,夫妻間的任一方,並沒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所列舉的那十款要件中的某一或某幾款作為,但是,其作為已經重大到難以維持雙方婚姻之地步,那麼,另一方便可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向法院訴請離婚。
    案例中的這位先生,對妻子的作為,是否已經符合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的那十款要件中的某幾款要件,因為沒有審閱到實際資料,故尚不可知,但是,因為婚姻的目的,就是以夫妻終生之共同生活為目的,如果先生的行為已經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就會符合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所規定的「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的條件,法院亦會因此判準夫妻雙方離婚。
    而案例中的這位先生,因為與妻子的生活習慣不同、雙方經常發生爭吵、先生甚至破解妻子的電腦網路帳號,偷看妻子與有人間的E-mailMSN對話等私密紀錄、恐嚇要同歸於盡,這些事情,客觀而言,顯然已經符合就會符合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所規定的「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的條件,所以法院因此判準妻子與先生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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