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4日 星期五

【網路販賣電子菸補充液 已違反藥事法規定】

據新聞報導,台北市一名張姓男子自淘寶網購買電子菸補充液後,再將該商品置於拍賣網站上販售,男子的行為可能已違反藥事法之規定。

按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如有違法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依同法第82條第1項規定,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另,如行為人明知為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則依同法第83條第1項規定,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職是,新聞所涉電子菸補充液含有尼古丁成分依法係以藥品管理,須申請查驗登記,始得販售,然,張男未經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及核准,即擅自輸入並販賣電子菸補充液,乃違法輸入、販賣禁藥,其行為已違反上開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規定,於此,其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按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綜前所述,電子菸及其補充液等因含尼古丁成分須以藥品管理,未經主管機關查驗登記與核准,依法不得販賣。提醒民眾不得不慎,避免觸法導致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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