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有民眾因一時貪小便宜,向業者購買與市售價格顯不相當之手機等商品,嗣後卻發現所購買者為贓物,導致民眾因而涉犯刑法贓物罪之刑責!
按刑法第349條第1項規定:「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條文所謂「寄藏」,係指受寄他人之贓物,為之隱藏而言。職此,行為人倘明知手機等商品來源不明係贓物,仍以顯低於市價的價格故意購買之,其行為會成立上開犯罪,依法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綜前所述,提醒民眾莫隨意購買來源不明的低價商品,避免不慎買到贓物而有觸法之可能性,導致自身權益受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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