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7日 星期四

【竊電行為涉及的刑事責任】

據新聞報導,日前屏東地檢署查獲多起竊電案件,據悉屏東地區部分魚塭養殖、餐廳業者及住戶等為節省成本,擅自將電表加工與線路改接,藉以竊取台電公司提供之電力。

業者與住戶竊取電力之行為,已涉犯電業法之相關刑責。按電業法第106條第1項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為竊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一、未經電業供電,而在其供電線路上私接電線者。二、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者。三、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四、在電價較低之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者。五、包燈用戶,在原定電燈盞數及瓦特數以外,私自增加盞數或瓦特數者。」

職此,新聞中業者、住戶擅自加工電表與線路改接之行為,已違反上開規定構成竊電,依法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且依同法第73條規定,電業對於用戶或非用戶竊電電費之追償,得依其所裝置之用電設備,分別性質及其瓦特數或馬力數,按電業之供電時間及電價,計算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電費。

另附帶一提,行為人竊取電力除已違反前揭電業法之規定,亦會涉犯刑法竊盜罪之責任,按刑法規定,竊取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要以竊取動產論。然而,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於此,應優先適用電業法之罰則。

綜前所述,竊電係違法行為,提醒民眾莫以身試法,避免得不償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