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1日 星期二

轉寄誹謗郵件,也會觸法?

小毛日前收到同學寄來的E-mail,內容是有關學校某位老師的緋聞,八卦的小毛看完後,便轉寄給其他的朋友。事後被該名老師發現,他查出電子信件是小毛寄給其他朋友的,便堅持要告小毛妨害名譽。小毛來信詢問,既使信件內容不是他寫的,他只有轉寄給其他人,也會構成犯罪嗎?
【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 劉昌崙律師】

根據刑法第三百十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另外第二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凡是用言語指示舉摘或是輾轉傳說作為散布的方法,用具體的事實分散傳布給多數不特定人知道,去毀壞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聲譽及名譽,便成立了誹謗罪。

第三百一十條第三項係規定誹謗罪不罰的條款,「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行為人客觀上所指摘傳述的事項,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又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構成誹謗罪。如果指摘傳述的事實,只是涉於私德,無關公共利益,縱然能夠證明為真實,也不能解免刑責。

本案例中的小毛,由於散佈有關老師緋聞的信件,既使誹謗信件內容不是小毛寫的,但是法律規定指摘或傳述誹謗內容給其他不特定人,仍然構成誹謗罪。而且小毛所轉寄的信件裡,內容係屬於系上老師私德的部分,無關公共利益,縱使小毛能夠證明老師緋聞的真實,亦無法構成免責的事由。另外,由於小毛是用散布文字的方法來誹謗,係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所規定的加重誹謗罪,最重可處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因此,在利用網路的同時,仍應注意相關法律的規定,縱使在虛擬的網路世界裡,民眾的行為還是受到法律的拘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