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具有 民法-債權篇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民法-債權篇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11年8月25日 星期四

連帶保證人與連帶債務人之法律效果為何?而債務人落跑,銀行不能向保證人討債,又是何種情形?

一、現行法中並無所謂「連帶保證人」之規定,依據民法規定,只有「保證人」與「連帶債務人」:
現行民法中並沒有所謂「連帶保證人」之相關規定,而在現行民法中,只有「連帶債務人」與「保證」兩種制度。其中所謂「保證人」,依據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簡單的說,也就是債權人如果尚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執行且無效果以前,保證人可以拒絕代主債務人清償債務。
所以一般債權人覺得這法條的規定對他們求償債權非常不利,通常都會要求保證人在書面契約中表明拋棄「先訴抗辯權」,保證人拋棄了先訴抗辯權以後,債權人可以不必等待對主債務人執行而無效果才能對保證人求償。但由於保證人畢竟不是債務人,所以民法中還是擁有一些保證人的權利,因此債權人為了確保自己的債權,通常都會要求在書面契約的保證人之上,冠上「連帶」兩個字,而成為了所謂的「連帶保證人」,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在當事人都同意下,將「連帶」二字明示在「保證人」之上,並沒有違法。只是「保證人」之上有了「連帶」兩字以後,保證人的地位在所訂的契約中就消失於無形,取代的法律效果則是民法第272條第一項所規定的「連帶債務人」身分。按民法第272條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人。」因此通常向銀行借款的債務人,銀行預先印好的空白契約書或者借據都印有「連帶保證人」的文字,要替借錢的債務人作保,只要當事人在連帶保證人的文字下蓋上印章或者簽上自己的大名,就成了標準的明示「連帶保證人」。依據民法第373條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簡單的說,如果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沒有財產可供強制執行,可以再對另外一位連帶債務人來執行。在連帶債務未消滅以前,債權人的債權將不會因為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無財力而消失。
又按銀行法第 12- 1 條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得就連帶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 字第 09610000040 號函
基於保障借款人於商定授信契約或授信條件時之公平地位之立法意旨,銀行若須徵取一般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應限於對授信條件之補強,不得有規避本條規定或其他顯失公平之情形,例如銀行已取得足額擔保,但仍徵取共同借款人或連帶債務人,或要求保證人出具最高限額保證契約書,或要求一般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等情形。另依據立法意旨在實現先向主債務人求償之程序正義要求,並不以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規定之「強制執行無效果」要件為限;「求償不足」宜依經濟實質客觀認定,於債權人經踐履相關求償程序(例如對債務人進行催收、調查財產狀況及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債務人納稅資料及財產資料等)可證實確屬無資力或不能償還者,即屬之。

二、債務人落跑,銀行不能向保證人討債:
依據民法第746條修正草案規定,債權人不能因債務人「跑路」,就向保證人求償,如上面所述,一般向銀行借款的債務人,銀行預先印好的空白契約書或者借據都印有「連帶保證人」的文字,要替借錢的債務人作保,只要當事人在連帶保證人的文字下蓋上印章或者簽上自己的大名,就成了標準的明示「連帶保證人」。也因次為了避免保證人遭受不利益,所以修正此草案,期望可讓銀行認真尋找債務人求償,避免弱勢保證人受害。條中明訂禁止約定拋棄先訴抗辯權,依現行民法第七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主債務人的住所、營業所或居住變更,導致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困難時,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此次草案,初審通過將此條款刪除,因為此條款長期遭濫用,使銀行不認真找債務人要債,卻找保證人討債,「柿子挑軟的吃」,影響保證人權利。 

2009年5月21日 星期四

借錢給別人時,該要求對方簽什麼比較好?

張三向李四借錢,李四同意借張三,但李四同時要求張三簽立一張保管條,上面記載:某年某月李四交付十萬元鈔票給張三保管等文字,張三覺得奇怪,遂問李四為何簽保管條,而不是簽借據或本票?李四於是告訴張三說:「如果你將來不還錢,我就可以依據這張保管條告你侵佔。」。

一般來說,把借錢給別人通常都是要求對方簽借據及本票,作為雙方借貸金錢之證據及日後能迅速向法院主張權利之用。但坊間有流傳一種說法,就是不叫對方簽收據及本票,但要對方簽保管條,表明對方持有與借款同數目之金錢並代為保管之意,此種作法的思考模式,在於對方在保管條上承認有代為保管一筆金錢,所以屆時如果對方不還錢,就可以拿保管條告對方侵佔,藉此刑事手段逼迫對方還錢。

但上面簽保管條的作法,到底有沒有效呢?事實上是無效的。理由很簡單,刑法第335條侵占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而犯罪事實的存在與否,則是靠證據認定,借用人(張三)固有由貸與人(李四)交付一筆金錢,但借用人顯然不是在為貸與人保管該筆金錢,所以縱使借用人有簽立一張保管條,但人無法改變上述事實,所以並不會因為借用人簽保管條,就變成是在幫貸與人保管金錢。換言之,借用人(張三)將來要還款,可能是用匯款,也可能是用現金,但絕不是把之前那一筆錢原封不動交還,天曉得當初的鈔票號碼幾號?所以貸與人持保管條告借用人侵占罪,並不會成立,甚且貸與人(李四)因明知所提告者並非事實,反而觸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此下場,可說是賠了夫人又折兵。所以,上面簽保管條的作法,聽聽就好,建議在借錢給人時至少還是要對方簽借據及本票,確保將來能順利循法律途徑索討借款!



2008年4月17日 星期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系列(二)

本事務所將延續系列(一)方式,繼續以問答方式幫助民眾解答疑惑與進一步了解消債條例之問題。

2008年4月16日 星期三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系列(一)

本事務所針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正式施行後,為服務民眾,特別將該條例以一般社會大眾較容易了解之問答方式作一系列之整理與介紹,希望有助於民眾了解與需要。

2007年12月31日 星期一

合夥變拆夥,翻臉像翻書

小黑跟小白兩人為好友,今突發奇想,想一起合作在夜市賣雞排,努力打拼賺大錢,果真生意興盛,但小黑與小白因為錢的事情談不攏,以致嫌隙不斷,兩人愈分道揚鑣,請問應注意何等事項?

2007年7月18日 星期三

營業場所播放電視節目,會不會有侵權的問題?

小勇是位牙醫師,經過一段時間的工作努力,終於在前些日子透過自己的力量開了間牙醫診所。小勇並在診所內擺放了一部電視,以提供病患等待的時候可以觀賞電視節目打發時間,不過小勇擔心此種做法是否會有著作權法之爭議,便向劉昌崙律師尋求法律諮詢。

2007年7月13日 星期五

網路分享影片,原創者仍受著作權法保障

阿亮平常喜歡自拍搞笑影片,並公開放在網路部落格上供網友瀏覽、討論。由於越來越多人瀏覽他的作品,阿亮也因此在一夕之間爆紅了起來。某電視媒體為報導此一現象,在未經阿亮同意之前提下,遂在電視新聞上公開播送阿亮自拍的搞笑影片。阿亮在得知之後,氣憤不平,揚言要向該媒體索賠,試問有無理由?

2007年5月3日 星期四

飛來橫禍!觀賞棒球賽事,被界外球砸到,球迷可否求償?

大輔於95年某日前往公立棒球場欲欣賞職棒比賽,他在比賽還沒開打前就先進場想一睹偶像球星練球時的風采,孰料,大輔在球賽尚未開始之際,即遭球員練習之飛球擊中後腦,經送醫院急救後,幸好僅生輕微之腦震盪而無大礙。大輔心有不甘,想透過訴訟方式求償,試問有無理由?

2007年1月25日 星期四

尾牙抽獎禮品,可否在拍賣網站轉售?

1、某電台A公司正舉辦年終摸彩,小俊幸運抽中了一台MP3隨身聽﹔A公司並與小俊約定「此贈品禁止轉售予他人」,試問小俊若轉賣予他人,效力為何?

2、承上,若小俊是中獎取得隨身聽後,始發現其上印有「贈品禁止轉售」字樣,試問此種情形有何不同?

2006年12月22日 星期五

自製「王建民公仔」販售,爲什麼不行?

勇沁擅長製作塑膠玩偶,他洞見台灣旅美投手王建民揚威大聯盟,知名度和身價水漲船高,是個不錯的商機。於是他自製了10000套「王建民公仔」,打算對外販售,搶搭這波生意熱潮。但是他不了解其中所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擔心觸法的他,趕緊到聯大法律事務所向劉律師請教。

2006年11月23日 星期四

受傷乘客可向肇事雙方的駕駛求償

未成年的小芬和班上同學開心的參加畢業旅行,才剛上路,就因為遊覽車司機轉彎時,未注意對方來車,而且對方車速過快,導致兩輛車撞在一起。雙方不但車頭毀損,小芬和其他同學也因為該撞擊力道過大,導致頭部有輕微的腦震盪,原本快樂的畢業旅行也因而變調。小芬的父母欲向對方駕駛求償,卻被對方以雙方都有過失為由拒絕,小芬的父母接下來應該採取怎樣的法律程序?

2006年11月21日 星期二

未滿十八歲騎機車,父母也應負責

就讀高中的小穎,看到學校有些同學的家長買了機車讓孩子代步,他心生羨慕,也央求父母幫他買機車。可是父母親沒有多餘的錢幫小穎買機車,便以小穎未滿十八歲尚未取得機車駕照為由,拒絕幫小穎買機車。

賭債非債,可以不還嗎?

小江是個生性愛賭的年輕人,常常將平日所得都拿來賭博,欠下的賭債更有如滾雪球一般,面對還也還不完的賭債和兩個嗷嗷待哺的小孩,讓小江的太太不知道未來該如何是好。江太太來信詢問,賭債並非法律上合法的債,是不是可以不用償還?

2006年11月20日 星期一

照片被盜用了,有權利可以主張嗎?

小美在網路上瀏覽網頁時發現,日前與朋友出遊的照片放在網路相簿中,竟被旅遊業者作為廣告宣傳,刊登在公司網頁的首頁上。小美來信詢問,照片未經同意被盜用了,是否可以向旅遊業者求償?

2006年11月17日 星期五

車禍肇事者不願意負責賠償,該怎麼辦?

小明在開車途中被後方車輛追撞,導致小明車輛後部毀損,頭部撞到方向盤縫了好幾針。車禍發生當時,肇事車主阿輝當時願意賠償,事後竟不知去向,經鑑定後肇事責任應歸屬阿輝,小明該如何討回公道?

經過公證的租賃契約,較能保障雙方權益

房東將住宅租賃他人,一個月前房屋租約到期,因房東要移民遂將房屋轉售他人,但房客卻不願搬走,產生糾紛。不少曾發生租賃糾紛的房東、房客,現在學會在契約內容中,詳列房租繳款方式、搬遷時間、搬遷後物品處置等問題,並到法院或找公證人公證,讓合約具法定效力,房客也應多看幾遍契約內容再簽約。

信用卡持卡人的償還義務,附卡是否應與正卡負連帶責任?

現在年輕人的物質慾望很大,銀行業者也針對學生族群大量發行信用卡,因此辦卡容易、卡債難還的情況,隨著循環利息的增加而常見了。卡債的契約問題,很難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縱使辦卡的契約無效,但借錢卻是個事實,不能因為契約無效,錢借去花完了,就可以主張不用還錢。

受僱人於送貨途中發生車禍,雇用人與受僱人之責任

日前有新聞報導指出,一名宅即便的送貨員於送貨途中開車不慎撞死民眾,該送貨員亦承認自己開車有疏失,也願意透過調解來處理。但是由於宅即便公司未與送貨員協商,便答應家屬的理賠金額,與該名員工對於賠償金的金額認定不同,龐大的賠償金額使得該員工深感壓力,選擇走上自殺一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