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
一、 最近板橋地方法院有一則民事判決與本篇案例類似。該判決係認為被害者得向舉辦賽事之職棒聯盟求償,而不得向【公立棒球場】以及【職棒球團】主張賠償,茲就本篇判決理由簡要說明如下:
(一)民法第191條之3規定:「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二)而職棒比賽所使用之棒球硬度甚高,棒球經打擊者揮擊至看台之界外球所在多有,且球速甚快,亦常有擊中觀眾造成受傷之情事發生,是故職棒聯盟舉辦職棒賽事活動,其使用之工具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而應有上開民法第191條之3規定之適用。因此職棒聯盟除非能證明其對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否則即應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三)另外【公立棒球場】以及【職棒球團】部分,因為均非職棒賽事之主辦人,因此無前開民法規定之適用,被害者不得對其求償。
二 綜上所述,本篇案例的大輔應該可以向職棒聯盟請求損害賠償。惟必須強調的是,雖然職棒聯盟應該負起責任,但球迷朋友對於自身的安危還是要多加注意。畢竟,賠償僅屬於事後的救濟而已,健康可是金錢所買不到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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