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律師解答:
合夥乃是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而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若是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因為合夥人個人對於合夥債務需負個人無限責任,因此合夥相對的重視各合夥人之間的信賴關係相應於無限責任,原則上各合夥人對於合夥事務之執行也均有參與權;合夥人將股份轉讓予第三人、合夥人之開除、新合夥人之加入均須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
合夥人欲退夥時,可以依照民法規定向他合夥人表示退夥意思;或他合夥人已依民法規定表示退夥者,則你可向他合夥人請求依照民法第六百八十九條規定返還退夥人股份(指合夥人在三人以上時)或依第六百九十七、第六百九十八、第六百九十九條規定清算合夥財產、比例返還出資及分配剩餘財產。
如不欲解散合夥事業,他合夥人的退夥意思表示又不清楚時,可以定相當期限請求他合夥人表示是否退夥,如逾期不為表示者,視為不退夥。但此請求行為只有在提起確認合夥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時,作為證據之用。並可依此主張合夥關係存在而請求分配合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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