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9日 星期三

房屋貸款的契約


問:我朋友在農會有房貸,但因為他們沒有錢可以繳,所以他申請只繳利息,可是代辦人員沒有把案通過,這事情延宕了五年,變成他們現在信用不良,農會那邊都置之不理,不知要怎麼處理這種事情呢?

答:當時有貸款?

問:對,已經貸了?

答:貸款沒有還,現在繳不出利息。

答:你朋友現在想怎麼樣做?

問:他想要當初承辦的人員恢復他的信用,把他的利息還給他。

答:那錢有沒有貸出來?

問:有,錢有貸出來。

答:那房貸還了沒?

問:還沒還完,可是在這一段時間,他因為手頭不方便,想用繳利息來代替本金。

主:那就是還沒談妥,也沒有還給農會就對了。

問:他們沒有通知他沒有辦通過,我朋友只有一直繳利息,沒有還本。

主:結果本金還是沒有還,所以信用不良嗎?

答:基本上,跟銀行一開始約定貸款,繳利息以外的本金分期慢慢還,有這個約定的話,就要按照約定來履行。如果要變更成本金不還只繳利息,除非銀行同意契約變更,否則還是要按照契約來作。因為原來締約銀行沒有同意,當然借貸人只繳利息,沒有繳本金,當然不對了,所以這種情況下,可能還是要跟銀行來談,是否能夠更訂或重新替代改變,或是跟其他銀行的準據中衡一下,都是可以討論的。

主:還是要跟銀行談嗎?她剛才說銀行沒有回覆她,但是銀行跟她的借貸關係還是存在。

答:沒有回覆的話,那契約的關係還是存在的。


民法第 474 條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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